第一条 本会的法定名称为:中华乳腺癌防治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全世界热心慈善事业的华人、社会各界人士、慈善机构、社会团体及从事社会福利工作的单位和有关部门自愿组成的世界性的专业提倡女性关爱健康、关爱乳房、乳腺癌普查工程的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各国宪法及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发动、组织社会力量,筹募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扶助社会弱势群体,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香港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总部设在香港,并在中国大陆杭州设立分支机构。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及乳腺癌防治慈善基金;接收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收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中华慈善总会、和世界各国政府委托的项目及其他捐赠;开展其它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加强同国际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密切同港、澳、台地区的慈善机构和公益性团体及个人的交流与协作,增进友好交往,引进资金技术,扩大我会乳腺癌防治的基金来源和发展能力。
(三)沟通社会与世界各国政府间的联系,发挥桥梁与参谋作用,呼吁全社会关心、支持中华民族乳腺癌防治慈善事业的发展,向世界各国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乳腺癌防治慈善事业方面的意见与建议,承办世界各国政府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四)承担规范健胸行业工作,承担大中华区健胸师级别考评工作。
(五)开展调查研究,组织乳腺癌防治事业理论研讨及经验交流活动;收集和编撰有关乳腺癌防治事业的资料和书刊,研究和介绍国际乳腺癌防治事业的理论、经验和方法;为会员单位及会员提供业务信息资料和咨询服务;支持会员依法开展各种有利于公益性乳腺癌防治事业的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为中华女性乳腺健康奋斗终生!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须经本促进会一名会员介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团体会员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益: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监督本会的工作及年度的财务收支状况,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语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理论研讨、学术考察及经验交流等活动。
(四)有权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在权益收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给予保护;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本会监督,积极工作,廉洁奉公,维护本会的团结和声誉;
(三)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关心支持并积极宣传国家社会福利方针、政策,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荣誉会员、特邀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热心乳腺癌防治慈善事业,对乳腺癌防治事业有一定贡献,或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二)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吸收国际上文化、艺术、宗教、企业界有威望,有影响的知名人士为特邀会员。
(三)本协会为便于同国际的合作交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吸收国际上有关人士为名誉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代表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九)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各项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表彰奖励优秀会员;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若干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下设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在会长主持下定期召开(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也可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务副会长受会长委托方可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和自愿赞助;
(二)国际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
(三)世界各国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协会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本会资金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使用范围是:
(一)开展乳腺癌防治的宣传、技术研讨、推荐品牌的资助;
(二)兴办、资助各类乳腺癌防治机构和社会福利公益事业;
(三)开展各种慈善活动所需经费;
(四)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有关会议开支;
(五)协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日常办公费用;
(六)其它合理开支。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人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有关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一条 本会的法定名称为:中华乳腺癌防治慈善促进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全世界热心慈善事业的华人、社会各界人士、慈善机构、社会团体及从事社会福利工作的单位和有关部门自愿组成的世界性的专业提倡女性关爱健康、关爱乳房、乳腺癌普查工程的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各国宪法及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发动、组织社会力量,筹募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救助,扶助社会弱势群体,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香港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总部设在香港,并在广州、杭州等地设有分支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7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